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广交会绿色发展,根据《广交会绿色发展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广交会对特装展位搭建材料废弃物(以下简称搭建材料废弃物)的处理实行“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各参展企业、特装施工单位、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应对所管辖特装展位或受委托特装展位的搭建材料废弃物进行及时清理,并认真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搭建材料废弃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条 各交易团、商/协会应组织和监督参展企业实施广交会绿色发展计划,加强引导、扶持和促进参展企业循环利用特装展位搭建材料,逐步减少搭建材料废弃物排放,最终实现零排放;同时应督促参展企业妥善处理搭建材料废弃物,并加大对搭建材料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力度。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积极参与广交会绿色发展计划,采用绿色设计理念,优化展位搭建方案。在确保展览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选择再生和可循环利用、无毒无害的环保材料或可回收材料搭建展位,搭建材料废弃物不超过1m3/标准展位,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四条 特装施工单位要切实负起清运搭建材料废弃物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搭建材料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参展企业应加强对特装施工单位处置搭建材料废弃物全过程的监管,并对特装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广交会无主搭建材料废弃物的清运任务,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清运含无主搭建材料废弃物在内的全部垃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如存在违约行为,将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二、对特装施工单位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特装施工单位应按照广交会绿色特装展位标准制定特装展位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装修技术规范、标准和广交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展位搭建,使用的展位搭建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规定,采用双层设计的特装展位,广交会将按照4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施工管理费。
第七条 如特装施工单位未能按广交会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搭建材料废弃物清理的,广交会将从特装施工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搭建材料废弃物的清理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个特装展位(每9平方米为一个,不足9平方米按9平方米计)2,000元。
第八条 特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搭建材料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不得将搭建材料废弃物随意丢弃在市政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如发生违规清运或违规处理搭建材料废弃物的行为,广交会将按《广交会特装施工单位违规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并视情节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广交会将取消其特装资质。
三、对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对广交会搭建材料废弃物及其他展览垃圾处理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积极探索适宜的处理技术及管理模式,提高搭建材料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处理水平。
第十条 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进行搭建材料废弃物及其他展览垃圾处理工作之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确保处理行为合法合规;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遵照广交会的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应在广交会筹备前15个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提交搭建材料废弃物及其他展览垃圾的处置方案,并于广交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的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等记录提交给客服中心。
第十二条 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搭建材料废弃物及其他展览垃圾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应及时清理垃圾清运过程中散落的搭建材料废弃物及其他展览垃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提前准备好搭建材料废弃物周转场地,并于广交会每期撤换展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搭建材料废弃物周转场地的清理。
第十四条 垃圾清运项目外包服务单位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广交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30,000元的处罚金,如由此对广交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广交会有权向垃圾清理项目外包服务单位索赔。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115届广交会开始施行,如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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